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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1至4级工伤退休职工已纳入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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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1日,记者从山东省潍坊市社保中心获悉,潍坊市凡达到退休年龄的1至4级工伤职工,已全部纳入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可正常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根据文件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也不再由企业自行承担,而是纳入工伤基金支付。

  4月1日,记者从山东省潍坊市社保中心获悉,潍坊市凡达到退休年龄的1至4级工伤职工,已全部纳入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可正常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根据文件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也不再由企业自行承担,而是纳入工伤基金支付。

  1至4级工伤退休职工正常享受养老金待遇

  目前,潍坊市凡达到退休年龄的1至4级工伤职工,已全部纳入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为让这部分工伤职工退休后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潍坊市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1至4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凡因缴费年限不足,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按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伤残津贴数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以后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凡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其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并纳入今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基数。

  文件中还规定,1至4级工伤职工凡因缴费年限不足而按伤残津贴数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或者其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伤残津贴而补发差额的,以及因差额参与养老金调整而增加的部分,均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对以上养老保险基金代发代调所发生的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记账,并定期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其代发资金,确保做到不挤占养老保险基金。

  未参保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中,被鉴定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将按照规定在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过程中预留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工伤住院食宿交通费全部由工伤基金承担

  据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科科长王君宗介绍,根据文件规定,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医院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可获得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市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12元定额;到本市以外就医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20元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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