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规定,"老工伤人员"自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次月起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下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的仍由原单位支付。
1.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用。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死)亡人员亲属的供养待遇已经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的,原则上仍然按照原渠道管理,在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时,供养人员也可以一次性选择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原由单位支付的工(死)亡人员亲属的供养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后,如果原由单位支付的供养待遇高于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后待遇的,仍由单位补足差额。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工(死)亡人员亲属的抚恤金标准,按照纳入管理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老工伤人员"申请,单位申报
据介绍,按照"所在单位合理负担、工伤保险基金合理分担、确保工伤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由"老工伤人员"申请、所在单位申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将"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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