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版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赔偿标准有较大提高。
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新版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新版条例还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04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相当于4至5年的平均工资。新版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两相比较,如果将“统筹地区”年平均工资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视为近似的话,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了4至5倍。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其20倍则为34.35万元。这比一般矿难事故每人赔偿20万元的现行标准,确实提高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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