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为进一步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公平参保和享受工伤保险权益,本市按国家规定对原有的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明确自2011年7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自此,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权益方面,完全享受到“同城待遇”。
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本市还规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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