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登封市市政管理局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之前的理由。被上诉人登封市人保局则辩称:上诉人登封市市政管理局既然承认王丽是其单位的临时工,那么作为临时工也是与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否有劳动合同,是否事业编制均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王丽辩称意见同登封市人保局相一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据此,该院于2011年12月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登封市市政管理局承担的判决。
二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登封市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耀武。他认为:“现在全国各地很多环卫工人都是临时工,而且这些临时工和市政部门也大都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他们承包一段路,不管冬夏,保持着这段路面的清洁。在清扫马路过程中遭遇车祸,应该算工伤,否则困难群体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对于这一案件,李耀武告诉记者,主要责任还在于市政管理局。“既然是你招聘的环卫工,长期在马路上清扫,按《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各类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李耀武同时还认为,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出了交通事故导致职工受伤的,应该由劳动保障部门支付这笔费用。现在既然市政管理局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出了事自然要自掏腰包。
其实,临时工与正式工在身份上的差别仅仅是一纸合同而已。他们和正式工一样是在为用人单位工作,他们干得多拿得少,用人单位理应为临时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埋单,临时工因公受到的伤害,是用人单位推卸不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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