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用人单位要及时与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依照有关规定按时上报有关材料。申报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持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的住院证明及住院医疗费收据于每月15日前提出申请;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住宿费,应于出院结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交通、住宿费原始发票提出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伤残证明等相关资料提出申请,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人员较多、时间集中的,用人单位应提前向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申报补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继续按本市现行经办要求执行。
三是根据新《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需由市政府做出规定,因此,本次市人力社保局出台的仅是一个过渡性待遇标准,待市政府对《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修订完成后,再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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