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市一家橡胶公司员工俞某于1999年12月19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01年7月25日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工伤7级。2006年11月22日,俞某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领取了9600元7级伤残补偿金。但俞某于2007年1月10日向常熟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总计15.9万余元。
2007年2月1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俞某的请求。但公司认为俞某的工伤及评定工伤伤残等级均在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其工伤待遇应适用旧规定,而裁决却按新规定计算。遂向常熟市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俞某工伤鉴定时间确在2001年,但考虑到双方当时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一直维持着,直至2006年11月22日双方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法院维持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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