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溧阳市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通知》,并制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方案,明确了"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纳入管理项目、办理程序以及其他要求。据了解,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两种"老工伤人员"受惠
按规定,该通知适用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中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老工伤人员"):
1.1995年1月1日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指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目前仍与工伤时所在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1994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符合办理工伤条件而未办理工伤手续,其受伤时所在单位按工伤管理的受伤人员和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所称单位包括"老工伤人员"在受伤时与之保持工伤"保险"关系的企业,以及负责托管改制、破产、关闭和撤销的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
依照规定,已与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适用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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