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用: 实行指定医院就医,医疗期内符合规定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用人单位支付30%,社会保险机构支付70%。
(二)一次性残疾补偿金: 以工伤鉴定结论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全部职工-
一级残废24个月六级残废14个月
二级残废22个月七级残废12个月
三级残废20个月八级残废10个月
四级残废18个月九级残废8个月
五级残废16个月十级残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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