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李先生的近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天津财大法学院教研室主任崔华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费用
李先生的单位未依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应依法承担有关工伤保险费用。李先生的家属可以请求其单位支付。
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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