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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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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已于5月1日起上调,并实行费率浮动的办法,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将与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职业病发生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挂钩。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上调

  来源:慈溪日报

  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已于5月1日起上调,并实行费率浮动的办法,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将与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职业病发生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挂钩。

  据悉,我市现行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在2006年制订的,但随着2011年1月1日起国务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由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增加,导致我市的工伤保险基金出现了入不敷出的情况。本次调整,将更加有效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意识。

  根据新政策,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现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5%调整为0.6%;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1.0%调整为1.4%;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2.0%调整为2.1%;机关事业单位的基准费率仍保持0.4%不变;二、三类行业中已发生职业病例的职业病高危企业基准费率为3%。

  新政策采取费率浮动的办法。即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收支、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发生和安全生产情况挂钩,一般每年浮动一次。一类行业和事业类的用人单位,按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企业本年度的工伤发生率大于等于6%的,缴费标准要上浮一档。不过,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非直接安全生产经营引起的伤害事故和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所发生的工伤,不计算在工伤发生率内。

  新政策还将用人单位的安全诚信等级作为缴费标准浮动条件。如获得市安全诚信企业“A级”、“B级”称号的企业,同时本年度企业的工伤发生率小于1%,工伤基金支出在该企业待遇总额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低于80%的,企业缴纳的费率还可以在其他下浮条件基础上追加下浮。如果企业只有“D级”称号,那么将对费率进行追加上浮。

  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已于5月1日起上调,并实行费率浮动的办法,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将与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职业病发生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挂钩。

  据悉,我市现行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在2006年制订的,但随着2011年1月1日起国务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由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增加,导致我市的工伤保险基金出现了入不敷出的情况。本次调整,将更加有效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意识。

  根据新政策,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现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5%调整为0.6%;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1.0%调整为1.4%;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2.0%调整为2.1%;机关事业单位的基准费率仍保持0.4%不变;二、三类行业中已发生职业病例的职业病高危企业基准费率为3%。

  新政策采取费率浮动的办法。即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收支、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发生和安全生产情况挂钩,一般每年浮动一次。一类行业和事业类的用人单位,按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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