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伤争议案件,竟然耗时3年历经了8个法律程序,最终劳动者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5月31日,淄博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郭晓伯结合这个案例认为,目前关于工伤争议的法律法规存在不足,给一些不良企业留下了"空子",使得劳动者维权案件易成"马拉松"。
三年前,沂源县农村妇女刘芳(化名)到本县一家酒店打工,在操作轧面机时不小心,把左手的两个手指轧掉。刘芳向酒店提出索赔时,酒店翻脸不认人,不承认刘芳是自己的员工。无奈之下,她只好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请求劳动部门确认自己和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劳动部门经过分析刘芳提供的工牌、工装、以及工友的证言后,确认刘芳和酒店存在劳动关系。酒店不服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一年多以后,法院终审维持了劳动部门的仲裁决定。
确认了劳动关系后,酒店又称,刘芳是违规操作导致安全事故,不属于工伤范畴。为此,刘芳又申请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部门确认刘芳所受伤害为工伤后,酒店又向上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劳动部门维持了工伤确认书后,酒店又提起一审二审。又经过了一年多,最终刘芳被确认享受工伤待遇。
在确认享受工伤待遇后,刘芳又提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裁定由酒店赔偿刘芳各项损失。按理说,此时酒店按照劳动部门工伤待遇的仲裁结果,直接支付给刘芳赔偿金就可以了。但是,酒店对劳动部门裁定的赔偿数额不服,又提起一审、二审,等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裁定后,又是一年过去了。此时,酒店已经濒临破产,无力支付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最终,刘芳只拿到了很少的一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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