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记者:不列入基金支付的工伤补助费、补助金等(见图表),按原则应为用人单位支付。但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员工怎么维权?
潘贵泉: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补缴后,其工伤职工补缴前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因第三人责任导致工伤的,补缴前后发生的、按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应由第三人支付。用人单位或第三人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但是,考虑到部分工伤员工需及时救治,且其所在单位或应当支付的第三人,确实没有支付能力,这样的情况下,根据新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法支付规定的各项工伤待遇的,或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先行支付的费用由社保机构依法追偿
导报记者:申请先行支付的工伤费用,是否须个人自己去追回还给基金?
潘贵泉:按照规定,接到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工伤待遇或工伤医疗费的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先行支付的费用,由社保机构依法追偿。
这里要提醒的是,申请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提供相关材料,并书面承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等追偿先行支付部分。这样一来,既能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又能通过代位追偿落实用人单位的责任,防止骗取套取工伤基金的行为发生。(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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