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贵泉介绍,用人单位补缴后,其工伤职工在补缴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第三人责任导致工伤的,补缴前后发生的、按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待遇,即便在用人单位补缴后,也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及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这些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等待遇,同时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的先行支付范围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工伤职工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样可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不至于耽误治疗。
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申请先行支付时,需要书面承诺就先行支付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厦门商报讯记者吴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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