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四川省南部县人,2010年11月9日通过眉山市某劳务派遣公司到我市一建筑工地务工,谁曾想,上班还不到一个星期时间,13日,刘某就在工地坠楼受伤。刘某立即被工友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7医院治疗,第二天被转到了天全县中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2011年9月14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认定刘某为工伤的决定》,正式认定刘某为因工受伤,12月28日,刘某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
由于刘某到该建筑工地务工时,劳务派遣公司未给刘某购买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刘某因为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未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一致。为此,刘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事件处理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今年1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2010年11月13日,刘某在某建筑工地务工时发生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眉山市某劳务派遣公司与刘某在2011年4月11日时,就护理费、生活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约定医药费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每月向刘某支付护理费1500元,生活费1800元。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主持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之规定,进行了如下裁决:
一、裁决眉山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1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7000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44200元。合计83300元。
二、裁决眉山市某劳务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停工留薪期费用:68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用3000元。共计10500元。
三、裁决眉山市某劳务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的护理费、生活费(扣除刘某领到的部分)20900元。
以上费用合计11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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