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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期间是时限还是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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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有特殊情况,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既然是权利,就应该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更好地行使和实现,而不是过多地设置障碍,且工伤认定申请只有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有效工伤认定之后,受伤职工才享有实体意义上的权利。

  因此,在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申请义务时,所赋予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等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应当是一种程序性的申请权利,而非实体权利。对于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则由其承担丧失胜诉权的不利后果。基于上述理由,《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1年的规定,理解为时效制度更为符合条例的立法目的,对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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