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突发疾病”的范围,但是,笔者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突发疾病”应包括各类疾病,既包括发病前劳动者本人不知自己患有的疾病,发病前未进行过任何针对疾病的治疗,疾病意外地突然发生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患有先天性疾病、间歇性疾病、慢性疾病或职工本人已知晓的疾病,甚至包括已进行相关疾病治疗,后疾病突然发作的情形。
再者,仔细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三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排除性规定情形,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之原因均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存在明显主观过错而导致伤亡的,如故意犯罪、醉酒等,显然,劳动者旧病复发并不属于其自身过错,也因此不能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列。第二,张某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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