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配偶每月增发194元;属其他亲属每月增发145元。
此外,《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还对特别调整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2012年之前发生工伤,在2012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发后,再按本通知调增。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不低于2074元、1959元、1844元、1728元的金额计发。
而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参照本通知的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由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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