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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草案)》面向市民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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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实施8年的《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拟废止。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8月6日,公众可通过来信或传真电话及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分别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16个月,六级伤残14个月,七级伤残11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7个月,十级伤残5个月。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最高伤残等级标准的120%计算。

  对于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或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非法用工或仲裁机构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编辑:越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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