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是否能算工伤?”近日,一些市民来电咨询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及缴费基数。11日,记者从天津市社保部门了解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属于工伤范围内。就市民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天津市劳动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做出了解答。
工伤的范围有哪些?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参保范围主要包括: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自2004年11月1日起,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先行缴纳工伤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自2006年9月1日起,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8年7月起,凡已与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订立劳动协议的在职职工(含下岗人员、内退人员),可由新单位同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8年9月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可为其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费率为2%。其中,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各1%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按照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2010年度最低缴费基数为1425元);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2010年度最高缴费基数为8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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