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今起施行合肥2010年底参保人超67万
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庐阳区人社局联合在人民广场开展宣传活动
为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务院586号令颁布的。2004年1月1日,国务院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显著进展。据悉,合肥截至2010年底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超过67万人,比2003年底13万人增长了4.2倍;1.92万参保人员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支出1.29亿元。新《条例》将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最终形成;提高了参保的强制性。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新规定。
扩大六类职业人群
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保障这些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新《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大幅提高工伤待遇
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提高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保障水平。
增加基金支出项目
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进一步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待遇的及时发放,减轻了参保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保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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