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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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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社会保险由雇主责任制发展而来。最初,工人负伤由自已负责,工伤后的生活困难,求助于慈善机关救济。社会化大生产后,工伤事故日益增多,慈善机关已难以解决这个问题,而工伤已成为工业化国家的社会问题。这时民法规定,工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雇主赔偿损失。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一、工伤保险的模式

  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工伤社会保险,另一种是雇主责任制。认识两者的本质区别,了解工伤保险的发展史,有助于我们搞好工伤保险。

  工伤社会保险由雇主责任制发展而来。最初,工人负伤由自已负责,工伤后的生活困难,求助于慈善机关救济。社会化大生产后,工伤事故日益增多,慈善机关已难以解决这个问题,而工伤已成为工业化国家的社会问题。这时民法规定,工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雇主赔偿损失。1884年,英国颁布了《雇主责任法》。此后,也有其他国家在《工厂法》的有关条文中规定了雇主赔偿责任,这就是“雇主责任制”的模式。一般规定,凡是证明工伤是由雇主或第三者造成的,雇主或第三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避免繁重事务,由国家颁布法律强制实施雇主责任制,劳工部门监督执行,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向劳工部门交纳保证金,以便保险公司破产时,可以用这笔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在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后不久、德、法等国按照“职业风险”理论建立了以分担风险和筹集基金为特征的工伤保险制度。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模式的是德国俾斯麦政府,1884年就通过了《工人灾害赔偿法》。

  据对世界上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136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资料,实行社会保险模式的有110个,实行雇主责任制或雇主责任制与社会保险并存的有20多个国家,如美国和印度就是两种方式并存。在我国推行和改革工伤保险制度中,有人主张引进香港的雇主责任制。为此,有必要将两种保险制度加以比较。

  雇主责任制的主要特征:一是企业自保,社会不统筹调剂保险基金。没有共担风险的职能;二是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一般为3年工资;三是基于雇主责任制原则,只有证明工伤的责任在雇主一方,雇主才能负责赔偿。

  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其一,在全国或地区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共担风险;其二,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短期待遇和长期待遇;其三,由政府劳工机构或半官半民的事业机构统一组织保险事业;其四,社会保险的理论和原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和“无过失补偿原则”。这种理论认为,工业化大生产社会中,从事工厂、矿山、铁路等职业,本身存在危险,而且这一危险往往有突发性,在工业化社会中,工伤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受到工伤的雇员应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劳动者负伤致残,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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