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啥时有操作细则
本报8月12日讯?(记者张焜秦昕12日,记者从潍坊市人社局获悉,国家曾颁布过《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后称《办法》)用来帮助没能力支付医疗费个人。但是由于一直没有操作细则,截至目前,在潍坊,一年多时间“先行支付”一直无人申请,也无法拨付。
申长辉历时2年半申请工伤,最终获得厂方赔偿(本报8月9日C07版报道),不少市民来电对申长辉的“胜利”表示祝贺。一位自称是律师的市民说,部分伤者在工伤认定、对工伤赔偿金进行索要时,因程序复杂而耗费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几乎接收不到什么救济。工人家庭的收入本就一般,如果受伤严重,治疗费用往往导致这一个家庭的经济陷入窘境。就如申长辉一家,光医疗费就高达50多万元。最终,一些家庭耗费不起,只能向“无良”的工作单位妥协,收取少部分赔偿金了事。申长辉算是幸运的,得到的赔偿还算是公平,但肯定会有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记者从潍坊市人社局了解到,2011年6月29日,为了解决部分没能力支付基本医疗费的个人,国家人社部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第五条第二点对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做出了说明: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既然有了《办法》,就可以让个人按照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基本医疗费。但记者从潍坊市人社局了解到,从2011年办法颁布至今,潍坊市没有一起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案件。
据潍坊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保险基金对于申请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有着不小的作用。但是,这笔钱如何申请以及如何发放,至今没有任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很多,“先行支付”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这笔资金一直是有,可是,这笔钱如何拨付、拨付后如何收回,都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而潍坊市人社部门无权颁布具体施行办法。
三
问
“新条例”
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实施,虽然对保险基金的使用、对工伤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有了比较详细的解释,但在具体操作中,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热点
行政复议不再是必经程序工伤认定最快三天做出来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如果企业故意拿行政复议拖延工伤认定时间,个人将可能被拖延60日+60日+30日=150日的拖延,也就是说拖延了5个月。
为了减轻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负担,新条例规定当事人既可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潍坊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从新条例实施之后,工伤职工提出行政复议的人数大大减少了。职工的工伤认定时间缩短,使得他们能更快地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而新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由原来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改为应在15日内做出。据此,人社局大大提高了工伤认定的效率。
难点
范围细化未解决所有问题上下班时间认定是争议点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驶过上海的,认定为工伤保险范畴内,认定范围比以前更加具体。但是,如申长辉案,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这一认定“难题”依然不好解决。
2011年11月份,工人李先生在骑车回家时被过路的货车撞伤,造成下肢残疾。李先生认为,他是在下班途中受的伤,应该属于工伤。但厂方表示,负责值夜班李先生正常的下班时间为6点,而他出事故是在5点半,他并不是在工作时间或上下班的时间里受伤的。这样的情况就令工伤认定人员有些为难。
潍坊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相关规定只是说,上下班路上的时间界定为在“合理时间内”。但何为合理时间内,这就成了模棱两可的问题。看来,还需要在多个部门的配合下,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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