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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同时索赔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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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宜兴法院审理后认为:电缆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小军作为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小军进行赔偿。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突出体现在其具有的给付性上,本案中小军已领取的工伤医疗费及伤残补助金系工伤保险费用,与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不冲突,保险公司仍应按约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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