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可以纳入工伤保险体系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杨辉报道:10日,广东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称《通知》)。《通知》规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资金全部由单位支出,职工无需缴费。单位需补缴自2011年1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通知》首次提出,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也可纳入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
此次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全部职工(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下同)。同时,中央、省直驻穗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统筹。
《通知》规定,初次核定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以后按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单位的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此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自 2011年1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通知》明确,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但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计发退休费的,停发伤残津贴。退休费低于伤残津贴的,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退休待遇审核部门出具的退休费核定数额以及每年退休费调整数额的证明材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老工伤”亦可纳入其中
记者了解到,新规的出台,将解决了不少事业单位遗留的“老工伤”问题。按照规定,“老工伤”范围是2011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工(公)伤并由本单位负责支付工(公)伤待遇的工(公)伤人员和工(公)亡职工供养亲属。“老工伤”经确认同意纳入工伤保险的,其相关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按规定计发退休费的“老工伤”,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费,不办理享受伤残津贴,其新发生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后,工伤保险待遇与相应的原工(公)伤待遇不重复享受。如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低于原工(公)伤待遇标准的,应由原渠道补足。
今年7月,深圳开始研究“破冰”公务员退休金和社会养老体系双轨制的问题,引起了全国广泛关注。此次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又有新动作,该份文件明确表示广东有条件的地区,公务员也可纳入工伤保险范畴,这又是广东公务员社保体制改革的一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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