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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修订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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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完善重庆市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重庆市修订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管理办法》,为使参保单位更好地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现将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上浮:

  1、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或等于110%,低于120%的,费率上浮到用人单位上年缴费费率的110%;

  3、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或等于120%,低于150%的,费率上浮到用人单位上年缴费费率的120%;

  4、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或等于150%,低于200%的,费率上浮到用人单位上年缴费费率的130%;

  5、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或等于200%的,费率浮到用人单位上年缴费费率的150%。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10%,低于110%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四、规定核定浮动费率的时间

  浮动费率由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于每年的4月核定。

  五、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用人单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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