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或等于110%,低于120%的,费率上浮到用人单位上年缴费费率的110%;
3、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或等于120%,低于150%的,费率上浮到用人单位上年缴费费率的120%;
4、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或等于150%,低于200%的,费率上浮到用人单位上年缴费费率的130%;
5、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或等于200%的,费率浮到用人单位上年缴费费率的150%。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10%,低于110%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四、规定核定浮动费率的时间
浮动费率由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于每年的4月核定。
五、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用人单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