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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货物遭遇车祸获工伤、交通事故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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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博兴县一家食品公司打工的一名外地人,押运货物途中发生车祸身亡,本来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他,却无法得到赔偿。近日,在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死者的家人获得了人身损害和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偿共计70万元。

  据了解,35岁的王某和丈夫马某某是泗水县圣水峪乡皇城村人,当时女儿马某刚刚9岁,丈夫是农民工,长期在博兴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打工,从事产品推销工作。2011年6月18日,马某某乘坐货车外出为公司押运货物,当行至河北省沧州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马某某和司机当场死亡。在处理马某某后事过程中,由于意见不一致,王某与马某某的叔叔、弟弟等亲属发生严重冲突。丧事办理完毕后,因家庭生活困难,就索赔问题王某向博兴县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受理申请后,中心指派律师韩延涛承办。援助律师经过调查了解到,马某某是在为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作为乘车人在事故中无责任,应认定为因工死亡,且所在公司已在县人保局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公司也表示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理赔程序进行理赔;马某某所乘坐的肇事车辆司机李某死亡,车辆登记车主为博兴县某物流公司;对方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辽宁省绥中县某运输公司,司机施某,该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为:博兴县某物流公司车辆司机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施某为次要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经过分析案情后,援助律师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完全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双赔。援助律师首先就工伤赔偿与博兴县某食品公司取得联系,公司态度积极,事故发生后已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在马某某被认定工伤后,按照程序向博兴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2011年11月,经审批后马某某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394822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470元/月/人,第一季度)已经拨付至这家食品公司。

  在进行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援助律师代王某以博兴县某物流公司、绥中县某运输公司、承保绥中县运输公司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这家保险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为被告,诉至博兴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由于马某某亲属态度蛮横,沟通未果后,在起诉时只单独起诉了王某和马某应得赔偿金额。在开庭前经过法院通知,马某某母亲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案件经过审理后,于2011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博兴县某物流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的70%计33万余元;绥中运输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97197.85元。因认为未加扣20%商业三责险免赔,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2年2月1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上诉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2月24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此后,经过承办人再三督促并向保险公司的辽宁省公司投诉,2012年5月保险赔偿款全部拨付至博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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