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衔接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因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公布,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因工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48个月我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标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增加三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增加两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增加一个月本人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伤残等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我市现行标准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险系统升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三、“住院伙食补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并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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