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鸾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此项费用由劳动者个人承担,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约定无效。《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还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据此,周先生父亲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事故,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规定,栾鸾律师建议周先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此问题:
⑴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⑵调解程序。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此调解程序不是必经程序。
⑶工伤认定程序。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周先生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做出后因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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