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某日下午五时许,王某某在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死亡。该交通事故,经滨州市公安局东城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无责任。受害人王某某生前在滨州某有限公司处任会计工作,月工资为1200元,并居住在该公司宿舍,且该公司未给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
事情发生后,死者王某某的家人依法向滨州市滨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该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某系工伤死亡。该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向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受害人王某某工伤死亡的认定。被告仍不服,又提起行政起诉,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滨州市滨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被告又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的家人向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工亡补助金75425元;丧葬费7542.5元;验尸费等800元;请求一次性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224400元。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滨州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王某某家人工亡补助金75425元、丧葬补助费7542.5元,两项共计82967.5元;滨州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按360元/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后随国家文件的调整而调整,直至该公司失去供养条件。
王某某家人对该裁决书不服,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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