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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与工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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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职业病必须是《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我国法定职业病,职工须有此类职业接触史,且经卫生机构诊断,确定为职业病的方可认定工伤。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10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共115种。

  工伤事故的特征和类型

  关于工伤事故,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第13次国际劳动统计会议使用了雇用事故的定义,它是指由雇用引起或在雇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工业事故和上下班事故)。我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指出,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工作,或虽不在本岗位工作,但由于其所在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管理不善,以及本单位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从事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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