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安徽工伤赔偿和侵权之双重赔偿
案情简介:
2010年,在安徽合肥某家具公司工作的王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刘军驾驶的奔驰撞伤,经交警队认定:刘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王先生被认定为工伤9级伤残,另按照交通事故标准认定为10级伤残。在法院的调解下,王先生与刘军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5万元交通事故赔偿。随后王先生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因公司未给王先生购买工伤保险,遭到了拒绝,王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认为,王先生是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被认定为工伤,但是交通事故已经得到了赔偿,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合肥市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也可以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应重复计算。本案损失中,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属于直接费用,已经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部分,应列于本次诉讼应赔偿的损失当中。因此判决公司赔偿王先生工伤赔偿金合计83286.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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