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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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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些什么内容?在哪些方面作了规定?适用于哪些人群?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后,能获得哪些赔偿?
  第二十五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残疾的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工伤辞退费按辞职或终止合同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计发40个月,7级计发25个月,8级计发15个月,9级计发8个月,10级计发4个月。

  第二十六条  残疾退休金的调整参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终结后办理了残疾退休手续的被保险人的护理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遗属抚恤金自1998年11月1日起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计发。但条例颁布前经当地政府发文规定遗属抚恤金的水平高于48个月的,可继续按原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的亲属必须符合国家关于供养直系亲属规定的条件。配偶有劳动能力或有相对稳定的工资收入或其他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固定收入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不发给配偶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  领取残疾退休金或长期生活补助费的被保险人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单位或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下一个月起暂停支付其有关待遇,待其补报生存证明或本人前来时予以补发,补发部分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活期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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