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掉入窨井致十级伤残,铁路局被判担责90%
窨井作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设施,在城市市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井盖一旦丢失、损坏而不及时维修,就会成为安全隐患,随时可能致人伤残或死亡。因此而受伤的周先生把郑州铁路局推上了被告席,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支持周先生的大部分诉求。
掉入窨井被摔十级伤残
2011年10月1日18时许,郑州市居民周先生走到小区院内郑州建筑段大修车间大门口时,突然掉入窨井内,左腿髌骨骨折。因为对窨井的产权单位认识不一,周先生与郑州铁路局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州铁路局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合计65908元。
郑州铁路局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对周先生受伤表示同情,但坚持认为受害人无证据证明窨井属于铁路局管理,铁路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七区法院依法查明,周先生掉入窨井内摔伤的位置属于郑州铁路局的管理范围,受害人受伤情况构成伤残等级十级。
被告被判担责90%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掉入窨井摔伤的位置属于被告郑州铁路局的管理范围,作为管理义务人,被告郑州铁路局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该窨井存在监管上的疏漏,其管理上的不作为与原告的摔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原告周先生主观上未尽到成年人应有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未对窨井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客观上未能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导致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可以相应减轻被告郑州铁路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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