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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医疗费可就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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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工伤保险对工伤医疗费做出相关规定,以后医疗费可以就地结算,227项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基金支付范围。新政策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职工认定工伤后,确需门诊继续治疗的,须使用工伤保险专用病历,主治医生应按照专用病历核定的工伤部位进行治疗,对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病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医疗费可就地结算,227项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基金支付范围。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近日修订出台的《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从解决过度医疗、规范医疗行为、优化结算办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和便民惠民政策。

  新《办法》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该《办法》,我市工伤医疗费可实行就地结算。工伤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跨区域的由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相互结算,工伤职工只需在就医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即可。

  新《办法》还扩大了部分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将挂号费、诊查费、检查化验项目以及治疗牙齿、安装义眼等工伤职工治疗所必需的227项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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