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在去年9月底出的工伤公司在十月份去申报工伤但是因种种原因没有办下来之后我自己去劳动局等我弄好进行认定已经到了11月中旬现在劳动局已经处理了这事“2010年4月工伤办结人员名单请各单位及时到社保窗口45-47号来办理结算手续”
我问了公司人事部他们那边说因为我工伤发生到办结超过了一个月这样的话还要打延期报告我现在想问下是不是有这个规定如过有的话要多长时间才能结算在此谢谢了!
答:请不要担心,《工伤保险条例》确实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如果公司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且有效期为一年。你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只要不超过一年,你的权益都会受到保护的。先到劳动局做鉴定,才可以确定伤残等级,不同的等级对应相应的赔付标准
工伤期间可以要求享受医疗保险和伤残保险待遇。如果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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