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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伤与职业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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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分别为离岗前的本人工资的70%和60%。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患职业病工伤医补增发30%

  经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除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为五级二十个月、六级十七个月、七级十三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七个月、十级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五级三十二个月、六级二十八个月、七级二十五个月、八级二十一个月、九级十七个月、十级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企业破产关闭要优先安排社会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防止企业“甩包袱”。《办法》提出,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

  其中,因工死亡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七十五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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