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运动员是主张工伤赔偿的一类特殊主体,特殊之处在于《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直接把专业运动员纳入投保主体之列。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针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前很长一段时间运动员的各项社保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但是2006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的通知》明确的将运动员的社会保障纳入了社保体系。2011年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运动员列为缴纳社保的主体,但是根据相关规定运动员和相关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从这个角度来说专业运动员也是工伤保险的主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第三条的规定,运动员所在的单位应当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运动员接受所在单位指派参加马拉松比赛猝死的,也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除此之外,运动员还可以主张伤残互助保险等其他已投保的保险赔偿。
二、因公死亡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抚恤金标准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据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委派其工作人员参加马拉松比赛,该工作人员猝死的不能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但是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单位主张因公死亡抚恤金。
如何界定公务员因公死亡,也有相关规定: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患职业病死亡,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都属于因公牺牲。除开这两种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均属于病故。公务员受单位指派参加马拉松比赛的,应当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在执行任务中猝死的属于因公牺牲,应该获得死亡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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