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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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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条例》2010版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调整,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除现行规定的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外纳入工伤范围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非机动车受到伤害时,都认定为工伤。

  《条例》还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工资。

  住院每天垫付8元伙食费

  在我市相关配套文件未出台前,对新参保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将采用过渡办法进行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垫付标准为: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为8元;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垫付;在外地就医途中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员工因为单位的公事饮酒或是醉酒,而后再驾车发生交通意外受伤,“这样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说,依据《条例》规定,不论是酒后驾车,还是酒后其他原因受伤,或是吸毒等行为引发的伤害,不论是什么前提,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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