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审理,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服务公司向小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解读
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单位也要支付部分赔偿
近日,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爱文。他说,作为用人单位的服务公司认为已缴纳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所有赔偿都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想法是错误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受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部分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其护理费也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出工伤的保安员小李,享受的是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此外,除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外,服务公司还需向小李支付3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小李治疗期间,虽然是在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内,但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月向小李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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