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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对赔偿标准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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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省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a、五级为18个月;

  b、六级为16个月;

  2、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

  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

  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1489元;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1191元;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893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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