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被告为达到减轻赔偿责任的目的,故意伪造工资表,妨碍民事诉讼,遂依法对被告予以罚款1万元。被告于11月30日向法院缴清了罚款。
法院认为,姜某忠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但由于该公司未依法为其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应支付姜某忠的全部工伤待遇。
法院对其他赔偿项目进行一一审核,最后判决,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姜某忠近3.9万元。目前,被告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黄圃法庭副庭长瞿兵:切不可以身试法
法官说法
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每一名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做到未雨绸缪。在出现问题后,要勇于面对问题,勇于承担责任;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本案的被告,为减轻赔偿责任,提供伪造的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这样反而会引起严重的后果,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诉讼中既要依法行使权利,又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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