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在向原、被告释明有关法律关系,原告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就分割赔偿金事宜达成协议:
一、被告姚某琼自愿返还原告小虎的抚养费143175元及其应得的赔偿金33334元,原告卢某应得的赔偿金33334元,共计209843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卢某及其父亲的86020元应从上述209843元中扣除,被告姚某琼实际还应支付原告卢某123823元;
二、被告姚某琼自行保管原告小嘉的抚养费143175元及其应得的赔偿金33334元,共计176509元;
三、原告卢某、小嘉、小虎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姚某的死亡赔偿款如何分割?
2、原告卢某、小嘉、小虎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偿付原告小嘉、小虎的抚养费及三原告应得的工伤死亡赔偿金共计438307.80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予以支持?
3、被告姚某健是否经原告同意把赔偿款处分给被告姚某琼,是否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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