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工伤待遇有何调整
目前工伤已经认定,但伤残等级鉴定尚未有结论。听说本市对相关工伤待遇又有了新的调整,故想麻烦你作些介绍。读者李女士李女士:
现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一文向你作一介绍。
一、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二、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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