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旧条例在工伤认定时对上班时间、上班路线的限定,主要考虑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工伤保险的救济保障问题。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职工非本人主要责任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只是规定“上下班途中”,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加以限制。张某虽然是早退,但也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如果认为张某“不是在下班时间”,而不认为是工伤,显然是对新条例单方面的、机械的理解。至于张某提前下班系早退行为,应属违反劳动纪律,明显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如何处罚则另当别论,而不能因职工违纪而剥夺法律赋予职工因工伤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合本案,张某在提前下班回家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