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伤保险的投保涉及成本和企业经营等一系列问题,有些用人单位选择不上工伤保险,而只为职工投保商业保险。但律师指出,商业保险并不能使单位逃避工伤责任。
陈诚(化名)在一家公司担任司机,入职后,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但给他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然而在一场交通事故中,陈诚不幸身亡。经劳动部门认定,确定为工伤。此后,保险公司给付陈诚家属保险金30万元,但家属提出,要求单位另支付工伤赔偿25万元。
对于这种情况,王肇文表示,多数公司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福利性质的,但也存在“绕过”工伤保险而只投保商业保险的情况。“有些企业本身不规范,甚至营业执照都没有,而‘五险一金’涉及社保部门对企业的调查,关乎政策和法律问题。”王肇文说,“雇主缺乏法律意识,认为工伤保险成本太高,所以干脆选择投保更简单的商业保险。”
口碑理财网分析师李彦鹏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一些企业会为员工投保补充医疗、团体意外险、高端医疗等险种作为福利,也有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以此转嫁自身承担的风险。
但王肇文指出,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性质不同,可同时并存: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补充医疗保险等属于商业保险,可自愿投保。国家提倡单位为职工上商业保险,但不强制。如果发生工伤,劳动者一方面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同时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上述陈诚的案例中,家属有权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但李彦鹏进一步提醒,在身故、烧烫伤等赔付类的险种上,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互不影响,但在报销性质的险种上,已经报销过的费用商业保险不能重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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