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同时,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新标准规定,对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科科长曹卫国表示,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是近年来调整幅度相对较大的一次,调整后的标准待遇对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将起到重要作用。
小常识:工伤伤残等级
它是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对职工工伤后劳动能力的鉴定,即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进行受伤等级鉴定的标准。工伤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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