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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就不算工伤?中院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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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亡的,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呢?时年7 1岁的民工张某工作期间遭遇车祸死亡,南海区人社局作出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书并被张的家属告上了法院。这宗行政案件经过两审审判近日由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南海区人社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书,并要求法定期限内作出新的处理决定。
  律师释法

  高院司法解释高于行政法规

  法学博士、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发解释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本条规定就是现行广东省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伤亡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行政规章依据。

  但是,根据2010年3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更高,所以工伤认定的依据应该适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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