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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工伤保险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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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本市自2004年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了助更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政策和经办续,市社险中心制订了相关的经办办法。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在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在因工外出期,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后可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工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工的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4级工伤职工退休后其工伤保险关系否保留?

  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人单位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到属社保分中心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时停止享受伤残津贴,保留工伤保险关系。

  -什么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内享受哪些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待遇的期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并享受一次性伤残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达到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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