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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死亡被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起诉人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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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父亲成某在做保安队长期间与人发生厮打引发冠心病死亡,儿子小成(化名)向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昌平人保局”)提起工伤认定。后成某所在的保安公司不服昌平人保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成某是北京市某保安公司一名保安队长,他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虽年过半百,但身体也算硬朗。2011年5月,成某被公司派往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负责保安管理工作。2011年5月26日凌晨,成某手下的一名保安与小区地下车库管理员张某、朴某因处理停车问题发生纠纷,成某闻讯赶来劝阻。没想张某、朴某两人晚上吃饭时喝了不少酒,不仅不听劝,反而对成某推搡、厮打了一番。成某虽生气,但仍按规定向小区物业工作人反映上述情况,没想到之前的厮打竟然引发成某潜在已久的冠心病发作,在反映情况时突然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张某、朴某也因过失致人死亡罪锒铛入狱。

  父亲成某去世后,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儿子小成为索要赔偿,向昌平人保局提起了工伤认定,昌平人保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成某所在的保安公司不服昌平人保局对成某的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北京某保安公司诉称,成某于2011年4月29日来到原告公司工作,任保安队长。2011年5月6日,成某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引发心脏病死亡,其死亡与保安工作无任何直接关系。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成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经调查发现,成某从事保安工作期间,与原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交通运输局一直保持劳动关系,并且属于该局的正式职工,该局也一直给成某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告认为,成某与原告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成某的死亡是因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所致,与保安工作无直接关系,因此原告向昌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昌平人保局的工伤认定。

  被告昌平人保局辩称,北京某保安公司在昌平辖区内注册,其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属于人保局的工作职责范围,且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了案件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和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等手续,完全符合法定程序。此外,被告保安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昌平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请求法院维持其对本案作出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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